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原名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孫國鈞 相對人 江定緯 相對人 江珮綸 法定代理人 毋思慧 相對人 江中柬 相對人兼 江美玲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江志軒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4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28日至125年3月27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志軒。嗣被繼承人江志軒於95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4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自102年9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24,90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被繼承人江志軒於101年8月24日死亡,相對人江定緯等四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擔保放款合約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江定緯等四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江定緯等四人為相對人,核無不合,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985-211│建│43│全部│├─┼───┼────┼────┼───┼──────┼─┼─────┼──────┤│2│臺中│沙鹿區│南勢坑│埔子│985-262│建│3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臺中市沙鹿區南勢│住商用│第一層:36.00││全部││││坑段埔子小段985-│加強磚造2層樓│第二層:51.60││││││000000-000地號││騎樓:14.00││││1│354├────────┤│電梯樓梯間:6.12││││││臺中市沙鹿區中園││合計:107.72││││││街189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