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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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陳可薇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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