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八四號
原告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中虛 被告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一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壹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