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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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720號聲請人 王素華 即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藍明章 為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藍明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藍明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文件保管人同意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富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明細表、本院95年3月7日及同年8月1日北院錦民賢95年度司字第126號函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