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9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所有臺北縣三重市○○段○○○○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縣三重市○○街○○號建物於民國63年10月15日遭本院查封為由,請求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然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63年度執全字第74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63年度全字第631號假扣押聲請事件卷宗後查悉,本院63年度全字第631號假扣押聲請事件債權人為 傅成業 ,債務人則為 葉廷芳 ,至於聲請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遭查封乃係因夫妻財產制度規定所致,是故,聲請人既非該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洵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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