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537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漢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漢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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