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奕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奕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102年3月20日│14,753元│SK0000000│││1│法定代理人:蔡明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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