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6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