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再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聲請再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九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放棄審判權荒唐謠誣歪判陷害再審及釀債權憑證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其既非對於原確定之有罪判決聲請再審,又未據提出原裁定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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