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 林世章

陳舒俞

林源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69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其中違約金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之,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8日具狀陳報借據,然該借據未見有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4,690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5.87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