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 林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4,69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其中違約金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之,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8日具狀陳報借據,然該借據未見有違約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74,690元
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5.87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