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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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丙○○即立志文理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被告丁○○
乙○○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唐敏寶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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