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庚○○○
號被告戊○○
號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
號被告己○○兼號訴訟代理人壬○○
號被告乙○○
號被告甲○○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