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45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建佐 債務人 華澤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