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訴字第6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緩刑3年,並於95年12月25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96年5月2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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