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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