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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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益上開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請求再開本件辯論,爰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