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 黃吉良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被告 劉霽瑈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