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婉眞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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