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金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賢選任辯護人
兼送達代收人王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146號、第155號、第156號、第177號、第194號、112第215號、112年度偵字第1524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216號、第217號、第232號、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錦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在辯護人的協助下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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