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江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益誠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智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