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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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巴愛玲 (即 巴譚攸靈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巴譚攸靈所有,巴譚攸靈於93月11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 巴信誠 及子女即聲請人、訴外人 巴文玲 、 巴中 等4人,巴文玲於100年5月13日死亡,巴信誠於109年7月13日死亡,系爭股票經繼承、再轉繼承,由聲請人與巴中繼受,並協議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2年8月31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9月12日公告等情,有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巴譚攸靈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於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且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5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0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