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千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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