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詹大 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2年度執字第4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程序如已執行完畢,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故聲明異議,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前為之。易言之,前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詹大為 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再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
2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403號執行案件,傳喚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2年1月29日10時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未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發佈通緝,聲明異議人於102年5月7日緝獲並聲請易科罰金後,經檢察官核發指揮易科罰金命令准予易科罰金,聲明異議人並於當日如數繳納罰金而執行完畢,聲明異議人遲至107年12月19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傳票及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足見聲明異議人係於上開刑罰執行完畢後,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不論刑之執行指揮是否允當,均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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