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 李彥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佳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
6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八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準備程序曾詢問聲請人關於本件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你可不可以再找個判決來作個參考」,該段詢問內容並未記載於筆錄中,聲請人原聲請勘驗法庭錄音,惟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於書狀爭執主張顯無必要且將延宕本件訴訟進度,聲請人為訴訟攻擊防禦方法所需,擬就該部分事項陳報逐字稿,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何若薇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