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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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請人台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北市私立大同高級│華南銀行圓山分行│92年8月4日│10,877元│0000000││││中學 林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