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寶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修正後,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三之①至③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竊盜││││││③竊盜││││││④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①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7月││││││③有期徒刑7月││││││④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102年2月4日為│①101年11月4日│102年2月18日││││警採尿前96小時內│②101年12月8日│││││之某時│③101年12月13日││││││④101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20號│毒偵字第407號│偵字第1213、1325│毒偵字第605號│││││、1750、190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30號│690號│327號│804號││事實審├──┼────────┼────────┼────────┼────────┤││判決│102.02.19│102.05.3│102.4.30│102.05.21│├───┼──┼────────┼────────┼────────┼────────┤││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230號│690號│327號│804號││判決├──┼────────┼────────┼────────┼────────┤││確定│102.04.10│102.05.21│102.5.28│10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