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33號聲請人 徐純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光展 間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改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33號聲請人 徐純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光展 間請求改定輔助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