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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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5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告 海瑞士 (HarishKumarGalani)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雖額外記載臺北市○○區○○○路○○○號5樓,惟經本院聯繫原告表示上址係案發時詢問他人所知,並無書面可證,對於移轉管轄並無意見等語,是本院亦不得以起訴狀之記載認定確為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參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區○○○路○○○○○○○○○○○號,亦不在本院轄區內,原告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而有管轄權云云,尚屬誤解。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