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榮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宏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8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106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