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6號聲請人 陳政隆 上列聲請人陳政隆因與相對人 陳俞君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政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欄之請求金額新臺幣60,000元及附表一之兩張本票加總金額新臺幣240,000元,皆與訴訟標的金額及所附證物兩張本票加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不符,是請查明誤繕之處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俞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