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6號聲請人 馮秀美 上列聲請人馮秀美因與相對人 廖秀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馮秀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又本件利息請求日係在發票日之前,併請更正之。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僅對本票發票人為之,其餘如本票背書人、保證人等並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故本件聲請人請求對背書人 施照雄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廖秀枝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