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45號聲請人 顏維辰 上列聲請人顏維辰因與相對人 葉秋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維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之「附表」乙份。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秋子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