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聲請人 王幼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3人×10份=5,59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3
月2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108年3月27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㈤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㈥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
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請陳報自聲請更生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補正下列事項之必要:
㈠請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清冊,記載「有」、「無」相關債務人
,請聲請人重新補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倘聲請人並無債務人,亦請載明「無債務人」。(請參考司法院範例)㈡聲請人陳報聲請日前五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惟聲請人以
開計程車維生,應屬小規模營業,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並更正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項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扣除成本後收入1萬7,500元?如是,請說明營收情形,包括跑車工作地點、每日平均行駛里程暨營收情形等。並請提出計程車租賃合約書及每月繳交計程車租金之繳款證明文件、加油費用收據等支出營業必要支出單據。(至少提出最近3-6個月營業收入與支出狀況)。
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及提出收入切結書。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
3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陳報每月負擔膳食費7,000元、電話費1,000元、水電瓦斯1,750元、扶養費用3,000元、醫療費用500元、生活雜支2,0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其中,勞健保費用是否有此項支出?若支出狀況有變動,請聲請人重新提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並列表。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並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王○祥」,請說明王○祥有無另外領取兒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王○祥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有依法應分擔之人,扣除聲請人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