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0號上訴人 黃耀民政大帆布材料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章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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