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29號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附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陳述略稱:伊就本件事故並無過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