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銘利行 即 江啟文 被告 李浴淇
林義哲 上列被告等因故買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浴淇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林義哲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然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