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