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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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甲○○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業已於民國111年3月12日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