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宛黛 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旻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
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⒊聲請人陳稱現居住地房屋為租賃,請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
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5銀行
公會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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