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請人 鄭如捷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薩摩亞商品致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品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勞(鄭如捷)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104年3月份工資)以新臺幣32,488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04年4月30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4月30日經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鄭如捷)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預告工資、104年3月份工資)以新臺幣32,488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04年4月30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104年5月13日府勞動字第10432456200號函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