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卓海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傅美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票號YA0000000號支票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更正、列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