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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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陳又瑄 被告 鄭裕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