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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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 陳志豪 被上訴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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