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瑞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
9月25日送達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政瑞後,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爰定相當期間(即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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