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曾維群 被告 曾傳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映鈞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