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0號聲請人 黃教倫 律師(即上訴人 余原瑯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余原瑯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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