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沈智皓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告 沈芝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被告 尤美粧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雯 律師被告 沈品璇
沈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十六時零分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經查,茲因被告沈品璇、沈家揚業於訴訟中分別於110年6月、111年7月成年,其母即被告尤美粧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是應由被告沈品璇、沈家揚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