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溫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俊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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