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調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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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彥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翔智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據原告
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所代位行使之權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請
求權,是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
第696號裁定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
談會研討結果可參。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許翔智與 譚玉燕
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代位被告許翔智請求被告譚玉燕塗銷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參酌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訴之聲明核定為系爭土地之價值壹佰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元(計算
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額510,400+高雄
市○○區○○○段○○○○○○○號土地價額609,000元=1,11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已繳納裁
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尚應補繳玖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