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水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
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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